取消承诺的形式是什么?承诺和法院判决一般有三种形式:
(I)清理承诺。即承诺对企业注销后遗留或未清偿的债务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允诺人应当对企业债务的清偿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认为允诺人只应当清偿企业遗留或未清偿的债务。因此,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允诺人的还款责任。法院只能查明被撤销企业的剩余财产的下落,承诺人是否已接受该企业财产的撤销,并责令其在收到财产权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外,承诺人因解除后对企业法人财产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应当在损失的范围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允诺人明确承诺代表他偿还企业的剩余债务。司法实践中,法院查明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后,可以责令清算义务人在取得公司财产或者权利的范围内,对公司解散后未经处理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允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清算义务人必须提供剩余财产数额的证明,否则,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承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允诺人本身是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人必须提供其收到剩余财产的证据,否则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因承诺人在撤销后对企业法人财产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应当在损失的范围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撤销承诺中包含“担保”和“担保”字样,则可以将其视为债务承担的一种方式
(三)虚假清理承诺。即承诺被撤销企业的债权债务已经清偿(包括相关文件内容中的“股东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字样),对企业遗留或未清偿的债务不明确责任。事实上,该企业的债务尚未清偿或未完全清偿。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虚假的清理承诺,则不应属于《公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承担公司债务责任的承诺。但是,在《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下,利用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法人登记的,承诺人(包括清算义务人)以欺诈手段骗取企业注销登记,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多个清算义务人,他们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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