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效力如何表现
时间:2023-04-11 15:40:44 1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承诺的效力体现在: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以及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而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一、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哪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四类:

1、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其严重缺乏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赋予其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由于缺乏一定的生效要件,成立的合同是否生效尚未确定,必须补正才能生效,在一定期限内不补正的合同视为无效;

4、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因重大误解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成立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1、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的最普遍的情形,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诺生效便意味着合同的成立。2、当事人签字盖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签汀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签订确认书。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购房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什么

购房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

1、当事人没有就购房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受要约人没有作出生效承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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