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一)根本无权代理;
(二)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三)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四)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无权代理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这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也就是说,本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本人事后承认该代理行为,实际上是事后补授代理权,从而可以使代理行为有效,如果本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对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认。经过本人追认而使合同有效,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及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一、伪造印章被判刑所签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伪造印章被判刑所签担保合同是无效的。但如果构成吧表见代理的,伪造印章被判刑所签担保合同是有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等情况下,实施的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无效代理行为无效的情况
代理行为无效的情况:1、行为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行为;3、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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