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应依法承担保证义务,保证义务包括对被取保人的监督义务以及对相关机关的报告义务。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相关机关可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同时构成犯罪的,将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取保候审保证人具有哪些义务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作为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时的一种强制措施和手段,当事人应当严格依据实际造成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于取保的办理,一般还需要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提交相关材料来由司法机关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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