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啰出行宣称超4亿粉丝推荐被罚,不正当竞争处罚标准
时间:2022-05-30 01:53:37 4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哈啰出行宣称超4亿粉丝推荐被罚。不正当竞争处罚标准为,要根据该不正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决定的,一般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是刑事责任。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共有九种。

一、哈啰出行宣称超4亿粉丝推荐被罚

6月27日消息,因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哈啰关联公司上海钧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处以40000元的罚款,处罚单位为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二、不正当竞争处罚标准

不正当竞争处罚标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损害程度较轻,行为人只用承担民事责任;触犯了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行为严重到构成犯罪的,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包括哪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包括:

1.假冒行为。

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

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

8.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9.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n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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