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在逮捕后还会进行哪些侦查行动?
时间:2023-07-22 08:11:12 2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批捕后公安机关侦查依法对嫌疑人进行讯问等调查性工作直到查明案情。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所有强制措施里最为严厉的一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会被剥夺,并且会一直羁押到审判。侦查阶段也就是公安机关来负责、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是在人民检察院和最后的审判阶段即在人民法院。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批捕之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资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也就是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逮捕以后的程序;

1、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复杂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2、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

3、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查清,证据充分的,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移送法院,法院审判期限简易程序20天,普通程序2个月,可延长一个月。

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是否还会起诉

1、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可能还会起诉、也有可能不会。具体是否会起诉,与二次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是否收集齐全证据有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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