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怎么办
时间:2023-12-25 12:25:40 2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怎么办

精神病患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是违法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赔偿损失。精神病人监护人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依照顺序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

(五)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哪些监护责任

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有如下责任: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等;

2.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等;

3.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

4.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的其他责任。

三、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不履行责任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变更监护人需要带的证件有: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等。且当事人还需要提交民事起诉状,以及法定监护人存在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行为的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n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n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n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n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n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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