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类人员:1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2、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辨认识别能力的成年人。有的自然人虽已年满18周岁,达到成年人的年龄,但因先天、疾病等原因,辨认识别能力不足,也不能正常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为了保护这些辨认识别能力不足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有必要对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作出特别规定。
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受伤谁担责
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受伤学校或者造成伤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有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学校与打人者一起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由打人的同学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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