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设立时,对名称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3-07-07 16:22:12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之一就是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风险

(一)公司发起人的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都离不开发起人的参与。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作用非常重要,责任重大,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要求也比较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据此我们设立公司必须注意:第一是人数,下限是二人,上限是200人,发起人不能是一人;第二是半数以上(包括半数)发起人住所在中国境内。

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的后果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所产生的债务由全体发起人来承担连带责任,由此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投资法律风险。

(二)注册资本的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撤消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要求。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发的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公司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资本缴纳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无首次出资额与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这样对发起人而言首付成本降低,有利于规避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所以,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必须一次交足所认购的股本,这样对发起人而言,首付成本高,不利于规避风险。

(三)募集设立的法律风险

股东创立大会的召开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一个重要步骤。《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所以,作为发起人负有在照顾说明书所规定的截至期限募足股款的义务,负有在股款募足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退还认股人所认购的股款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并且发起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对作为认股人的投资者而言,享有要求发起人退还认购股款和同期银行利息的权利。所以发起人一定要及时召开股东创立大会,否则就要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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