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之一,是公司的文字标志。公司名称必须用文字表达,不能用数字、符号或图形。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这是为了方便人们了解公司的性质和信用。此外,《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还对企业使用下列名称作了以下限制:企业不得使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外文或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由数字组成的名字。由于公司是一种企业法人,因此国家对企业名称的限制也适用于公司。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公司类型,第二部分是具体名称,第三部分是业务类型,即公司的行业属性,第四部分是公司所在地的名称。公司名称前应加上公司所在地的名称。但是,除国家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带有“中国”和“中华”字样的名称。公司有权使用和使用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使用权是指公司可以自由使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任何人不得干涉公司名称的使用权。否则,公司有权要求排除干扰。如果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公司也有权要求赔偿。公司名称专用权是指公司有权要求排除其他公司使用同一名称,公司也有权制止其他公司不当使用同一名称。公司名称可以转让。公司名称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1。转让人应当停止使用,受让人应当使用;②名称只能随业务一起转让,或者在取消业务的情况下转让;③当事人约定转让的,应当签署书面转让协议,报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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