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政策限制期内,签订合同后能否退还定金?合同订立后,由于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到的购房款或者定金退还买受人;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适用定金处罚的,不予支持;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双方利益不平衡,败诉方提出要求的另一方为赔偿其合理损失,可以酌情予以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能够按照约定的期限实际履行,但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延期履行,且在此期间因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主张应予支持。在周先生的案件中,合同约定的期限与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没有迟延履行的,适用第一种情形。
因房屋交易未完成,可以不按合同价款支付中介费,但应当向中介支付必要的费用和合理的报酬。其次,律师提醒,“补充条款”非常重要。“新政”是可以预见的,但谁也无法预测何时会发生。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是双方共同面临的。如何避免类似纠纷或尽量减少损失?
“金陵上访”律师团提醒读者,如果有的开发商在起草合同时,在贷款条款之外再增加一些其他条款,可能会给购房者带来很大的麻烦。比如,有的合同规定“如果购房者自身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购房”如果购房者无法获得贷款,购房者必须在多少天内筹集资金并支付余款如果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一般认为买受人有信心在无法获得贷款的情况下筹集到额外的资金,因此很难适用“情势变更”条款。总之,无论发生什么,买方都必须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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