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号即厂商字号,或商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
2、在一些生产厂家中,某种文字、图形,既是商号,又用来作为商标。但对于大多数生产厂家来说,商号与商标是各个不同的。一般而言,商标必须与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而商号则必须与生产或经营该商品的特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
一、商号的特征
商号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商号是商事经营主体的名称商号是区分不同商事主体的标志,一般而言,在同一地区的同一种营业中,不同的商事主体应使用不同的商号。商号不同于商标,商标只是区分一定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法律对商号的保护仅限于商号的名称,它保护不到商号的产品;
2、商号与商标也有一定的联系,有些商号由于历史久远,影响颇广,从而被用作商标,如“张小泉”剪刀厂就以“张小泉”作为剪刀的商标,有些商标由于知名度高,就被用作商号,比如“可口可乐”就被用到厂家的名称中;
3、商号是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使用的名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营业中使用的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的标志,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主体混乱和营业混乱;
1、商号与商事主体不可分离。商号不能脱离它所标志的主体而独立存在。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人格、具有独立的财产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中包括应该有50人以下的股东;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拍卖业至少需100万元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有明确的住所、名称及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其中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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