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用地区低税率纳税筹划技术
1.在低税率地区设立经营机构
在国家税法规定的低税率地区内设立经营机构,把低税率地区外的收入、利润通过转让定价、财产租赁及其他形式转移到该经营机构,从而降低整体税负。在低税率地区设立的经营机构也有可能只是一个“信箱公司”或“文件公司”,其公司的董事会及其他重大决策机构和财务部门均在其低税率区内的经营机构办公,但其实际的生产和交易场所却均在低税率地区以外进行。
例如:广州市区某电子器件厂(下称广州厂)销售1000万元的产品给梅州某公司(下简称梅州公司)。该批产品的成本、费用为800万元。广州厂在深圳设立了一家销售公司(下称特区公司),广州公司以850万元的价格开票销售给特区公司该批产品,后由特区公司以事先商定的1000万元的价格开票销售给梅州公司。这样经过了财务部门的转手,就有150万元的利润转移到特区公司的账上体现。广州适用33%的税率,深圳适用15%的比例税率,由此,有关节税效果如下:
不经过价格转移,广州公司直接开票给梅州公司,广州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1000-800)×33%=66(万元)
经过特区公司转手后,整个产品销售过程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850-800)×33%+(1000-850)×15%=39(万元)
实际节约税收成本为:
66-39=27(万元)
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的交易必须按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未按非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结算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但由于市场经济下的价格是经常变动的,因而,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公司节约税收仍有一定的筹划空间。
2.在低税率地设立信托机构
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信托是指信托人把资产或权利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信托人本人,也可以是信托人指定的第三人),这样受托人就成为财产的实际支配者,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和使用受托财产,以利于受益人。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信托公司,可以将在内地的设备、厂房、有价证券都挂在信托公司的名下,经营的收入和利润自然属于信托公司,从而就可以节约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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