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话录音未经对方同意可以作为证据吗
根据我囯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如果在未征得通话另一方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手机通话录音,只要其并未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且获取过程中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规范,那么这种录音就具备了合法性,同时还兼具了真实性与关联性的特质。
在此基础上,这类未经对方同意的手机通话录音便可被视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未经对方同意的手机通话录音是完全有可能成为法庭证据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手机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确实如此,诸如录音、录像、短信及微信等电子形式的证据皆可作为司法裁判过程中的关键证据。
在诉讼活动当中,若欲将此类电子文件视为有效证据,则需满足一定条件并符合如下特性:首先,电子证据须具备客观实在性。
为确保其可信度,当对方否认其真实性时,审判机关往往会要求当事人前往公证机关对相关电子证据予以保全,以证实其真实可靠性。
证据应具有关联性。
即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同时还需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紧密联系,以便于证明案件真相。
最后,证据亦需具备合法性。
此项要求意味着,上述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当事人提交,且获取方式应在非私人领域内合法进行,或者由法定机构、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收集以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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