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显失公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是可行的。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实务中,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一方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法院如何认定其主张是否成立?审判实践中认为,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应以合同签订的时间点为依据,结合主客观进行认定。
主观方面考察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在经济、政治、身份等方面的优势地位,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或者对方欠缺一般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
客观方面考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获益与受损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方面综合衡量。
股权转让合同可否撤销?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股东对公司履行出资的责任后,就拥有股权,而股权是可以转让股权的,转让股权是需要签订转让协议的,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时候,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并且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不能单位方面撤销的,但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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