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和精神病人离婚
时间:2023-04-16 09:00:17 2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可以和精神病人离婚吗

网友提问:我丈夫在我们结婚5年的时候患有精神分裂症,经多方治疗都没有好转,现在结婚已经7年了,我想离婚,不知道法院能否支持,离婚程序和一般正常人离婚程序有何不同,另外还有一个5岁的小女儿,法院会判由谁抚养?

律师回答:首先,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因此双方只要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法院都会依法准予离婚。

其次,对于精神病人的特殊性,会审查你丈夫在离婚过程状态中是否属于精神病发病期,故你诉至法院后首先要对你丈夫进行是否精神病的确认,若你丈夫此时能自主表达意思的时候,这和正常人离婚程序一样。若是病发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会依法指定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由其父母代理其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至于你的女儿是会判由你抚养,因为对方患有精神病,本身需要人照料,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女儿不宜随其父亲生活。

2、精神病人生活难以保障,是否应支持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为保障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应以夫妻抚养义务限制原告行使离婚请求权。

起诉离婚,既是夫妻长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引起,也与被告患精神疾病有必然关系,如果离婚将导致本已生活困难的精神病人面临更加艰难的生存环境,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对原告与被告在家庭生活中的作用和社会问题予以综合考虑,本案中尽管原告对被告的治疗和生活消极对待,怠于履行对被告的抚养义务,致使被告生活陷于困难,离婚后被告的生活更加难以保障,但应考虑被告患精神分裂症后使得夫妻生活状况极不稳定,产生矛盾,分居时间又较长,均无退让和好迹象,原告已坚持起诉离婚三次,应予认定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感情确已破裂,为保障本案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应准予离婚,不应以夫妻抚养义务限制原告行使离婚请求权,对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应以其承担部分和过错程度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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