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次序以及遗产具体分割标准来继承被继承人所拥有的财产,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继承。
当被继承人离世之后,这种继承程序会自动启动,并不依赖于任何形式的遗嘱作为依据。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之间存在以下明显区别:
第一,定义方面有所差异,前者是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继承人范围、继承次序以及遗产分割标准来进行继承;
后者则是通过被继承人在生前所立下的遗嘱来确立继承人的身份及继承份额;
第二,在继承份额上也存在差别,法定继承人所分得的继承部分是要以所有法定继承人的状况以及在财产方面对他们的赡养扶助程度为依据来决定的;
而对于遗嘱继承人来说,其所能获得的遗产份额部分,是由财产所有人在设立遗嘱时明确订立的;
第三,继承的范围也是两种方式存在差异,遗嘱继承人应当是尚在法定继承人范畴之内的人士,然而,法定继承人却未必能够成为遗嘱继承人;
最后,在继承次序上,遗嘱继承有着优先于法定继承的规则。
对于具有个人财产性质的受赠者来说,只要其生前已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就必须遵照遗嘱中列明的继承人名单以及继承份额来进行继承,而不得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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