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著作权保护对象有: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所禁止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的决议等属于是立法、行政这些类型的文件、官方正式译文等是不适用著作权法来保护的。
3.一些时事新闻等也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
4、不具备作品实质性要件的如通用的表格、历法等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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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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