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08:03:41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程序办理。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结案的,或作出行政处罚未履行的,暂停受理申请。????

二、办理材料

该材料由许可部门出具,

1、申请表由药监局自建系统提供,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该材料由许可部门出具,正副本原件

该材料由许可部门出具,【私校学校饭堂等】

该材料由许可部门出具,【单位饭堂、学校饭堂】

该材料由许可部门出具,1、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要有食品相关经营范围;

2、复印件上要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申请人或受委托人签名、日期)。

该材料由申请人提供,1、负责人+从业人员或负责人+受委托人+从业人员;2、复印件上要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申请人或受委托人签名、日期)。

该材料由申请人提供,1、电脑绘制;主要内容:场地间隔、尺寸、总面积、厨房面积、清洗池、冰箱、消毒柜、炉灶、案台等(做早餐的要有3个清洗池以上,做饭市的要有5个清洗池以上);2、要有负责人签名。

该材料由申请人提供,1、有效期为一年;2、复印件上要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申请人或受委托人签名、日期)。

该材料由申请人提供,1、原件仅供检查,检查其每年有无继教;2、复印件上要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申请人或受委托人签名、日期)。

该材料由申请人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广宁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或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延续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或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延续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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