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二、办理材料
A4纸,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A4纸(正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A4纸,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A4纸(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A4纸,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受理。申请人到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博罗分厅在线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网上审核,资料齐全,预审通过,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带齐办事材料到实质窗口递交书面材料,如申请人超过期限未到实质窗口递交材料,该申请作废。递交资料齐全,工作人员收件,正式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申请人须重新登陆网上办事大厅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国家政策条件,不予受理并网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受理
1)审查材料核验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b)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c)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3.审查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食药监所在收到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组织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4.作出决定
(1)窗口人员依据县局、所授权,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打印食品经营许可证。
(2)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窗口受理。申请人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材料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出具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
2.受理
1)审查材料核验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b)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c)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3.审查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食药监所在收到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组织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4.作出决定
(1)窗口人员依据县局、所授权,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打印食品经营许可证。
(2)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博罗县罗阳镇桥西五路吉祥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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