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领域的相关诉讼活动中,诉讼费用往往是由失败方担负,除非胜诉方愿意主动分担。若案件呈现出胜负各半的态势,那么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并做出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何种比例的诉讼费用的决议。对于涉及共同诉讼的被告们,当他们在官司中败北时,人民法院将依据他们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利益关系来明确划分每一位被告应该负担的费用。假如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之后,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了初审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决,那么就必须对初审法院先前所作的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进行相应的调整。最终,如若案件在经过人民法院组织调解达成分歧后达成协议,那么双方当事人便可自行协商解决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倘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决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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