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开始后,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遗产全面分割的角度,继承人应积极查清遗留债务的数额,通知债权人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在查明债务数额时,应当正确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和被继承人与他人的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当然应当以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常见的共同债务有:家庭、夫妻共同债务、合伙债务、约定共同债务、共同侵权债务等。对于共同债务中的连带责任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以被继承人的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以被继承人的财产清偿后,继承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遗产分割时,在清偿债务前,应当为依赖被继承人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之后才能清偿债务和分割遗产。这里所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应根据被继承人死亡时该继承人的状况进行判断。这是法律保护弱势作用的体现。
一、公民个人遗产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可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2、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4、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5、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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