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和起诉离婚程序:
1、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否则退回原告文件和材料,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2、答辩阶段:人民法院决定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书面答辩;被告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3、审判阶段:本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件,区分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涉外诉讼离婚程序
可以在夫妻其中一方的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或者是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一方是澳门人的,所涉及的仅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条款。在夫妻财的产关系中,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可以依据一方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是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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