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认定标准: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2、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中华老字号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
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2、提交资料
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调查鉴别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
4、认定评审
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5、公示
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
6、做出决定
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振兴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7、复核
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
8、注册存档
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振兴委员会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9、核发证书
对通过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以商务部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具备“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复核、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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