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违法票据付款罪的刑事责任,法律上怎么认定
犯违法票据付款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新刑法对对违法票据付款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对违法票据付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违法票据付款罪按照以下标准量刑:
一、自然人犯本罪的:
1.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单位犯本罪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违法票据付款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付款的有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法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的事实发生;
3、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犯罪人必须具备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从业的人员或者银行、金融机构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发生的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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