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异议,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申诉:即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发送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机构提交一份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此种复核申请必须明确列出申请人的复核请求以及相关的理由与主要的证据支持。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相同事故的复核申请仅能以一次作为上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