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或意味着解除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首先,即是解除取保候审;
其次,告知当事人警方将取消该案件,并不会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进行补充调查,这通常包括为当事人制作相关笔录以及核实有关案件信息;
最后,变更强制措施,例如,若取保候审期限已达12个月但案件仍未侦破,则可能需改为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
此外,还有一种较为严重的情况,即准备收押,这通常发生于故意伤害案件或交通肇事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未能与受害方达成和解,故而需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等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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