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认定有几种
在贪污贿赂犯罪活动中,职务便利被频繁地加以利用,这其中比较常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利用职务相关的职权,另一种是间接地利用自身过去所担任职务的影响力。所谓直接利用职务相关的职权,主要是指行为人借助于自己在职务中所拥有的主管、管理以及经手公共财物等方面的权力与便利条件;而间接地利用自身过去所担任职务的影响力,则是指行为人在离职之后,仍然能够凭借着自己曾经担任过的职务所带来的声望与信任,为他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于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无权如何处理
在关于职务便利但无法直接行使权限处理的受贿犯罪问题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即便行为人为明知自身并不具备实际处理权力,但仍借助其职务上所拥有的影响力,为第三方谋求利益,并在过程中收取相关财物,仍然有可能被判定触犯受贿罪。在此问题的判断上,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确实利用了其职权或者职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在进行裁决时,司法机构将会全面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施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认定有几种”,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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