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检验
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2、检验可以在卖方的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以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4、买方在货物到达项目现场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卖方驻地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5、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书(如果必要,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申请检验)。如果买方或相关部门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6、如果在合同条款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买方或相关部门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索赔
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规定日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好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卖方履约延误
1、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和提供服务(不可抗力除外)。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3、除非拖延是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费。
误期赔偿费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应按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误期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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