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后,相对人追认代理行为的,代理行为生效。如果代理活动有违约行为的,权利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是什么意思
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
二、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有哪些追认方式
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
(一)所谓明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例如,被代理人向相对人发出通知,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追认一般应当是明示的,其具体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或者其他方式。
(二)作为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对自己的效力,但以特定的行为,如以履行义务的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或是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不作否认表示。
全文7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