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在易初莲花超市购物时,因地上有残留水渍不慎滑倒摔成椎体压缩性骨折。在善后处理中,超市主管部门**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因对其他损失的赔偿协商不成,老太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公司赔偿顾老太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计4万余元。
2007年11月20日上午,家住浦江镇的年届七旬的顾老太心情怡然地在**莲花浦江店购物。然而,却出现了意外的事情。正当她步行至二楼出口处时,因地面有未干的水渍而不慎滑倒。经鉴定,顾老太因滑倒致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于去年2月28日出院。但出院记录令人担忧:患者伤后两月未遵医嘱开始下地行走,出院后保守治疗有下肢静脉栓塞、截瘫可能等。之后,顾老太仍坚持门诊治疗。至去年8月,**公司已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计9772.60元。
由于对其他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今年3月6日,顾老太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代理费等共47610元。并保留对**公司后续治疗所需费用的追索权。在诉讼中,**公司明确对顾老太治疗期间提前下地是否加重病情不要求鉴定。
**公司称,顾老太倒地还有其未注意自身安全的原因,且伤后二月未遵医嘱就下地行走,加重了病情。另外,顾老太出院为2008年2月,现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现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鉴定费的损失额予以认可,对其他金额不予认可。认可的损失承担40%。已支付的医疗费等应予扣除。
法院认为,顾老太是因**公司的清洁工所擦地面未干有水渍而滑倒,故**公司因未尽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双方确认事发地平整,故此事故的发生,还存有顾老太疏于注意自身安全的因素,就此确认可适当减轻**公司的民事责任,酌定由**公司承担合理损失的90%。因顾老太住院治疗结束后,仍在**公司陪同下作门诊治疗,且由**公司申请进行相关鉴定,故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又因**公司明确不再进行其他相关鉴定,故辩称顾老太因提前下地加重自身病情的陈述也不予确认。此外,对顾老太要求保留的对今后赔偿的追索权,因并非案件实体处理范围,故不作评判。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全文9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