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才算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为人通过何种方式持有他人的财物。这一行为是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的重要前提,也是其与其他犯罪相区别的关键特征。
在合法持有的前提下,有三种常见的情形:
1.代为保管。
(1)这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也包括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2)无论是依照有关规定而托管的财物,还是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等而持有的财物,都属于代为保管的范畴。
2.捡拾他人的遗忘物。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这些物品在未被失主找回之前,我们负有妥善保管并归还的义务。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然而,这种发掘得到必须合法,不能属于非法行为。
除了合法持有的前提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还需要满足另一个条件,即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交还。
1.这里的“占为己有”指的是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
2.“拒不交还”则是指行为人依法、依约应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绝退回。
3.在《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明确规定:
(1)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侵占与职务侵占区别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在主体要件、危害行为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从主体要件来看:
(1)侵占罪的主体是财物代为保管人,
(2)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但排除了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从危害行为来看:
(1)侵占罪的危害行为是复行为,包含非法占为己有及拒不退还两个行为要素,其中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即侵吞。
(2)职务侵占罪的危害行为则包含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多种行为类型,如侵吞、窃取、骗取等。
3.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看:
(1)侵占罪的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甚至可能根本没有任何职务。
(2)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则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能实施犯罪。
三、构成非法占有要素
要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1.需要满足的是手段要素,即对方通过合法、正当或善意手段持有他人财产。这是构成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2.对方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不肯归还,这是构成犯罪的核心要素。
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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