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健力宝”)起诉原公司董事长张海、原公司总裁祝维沙及其5家关联公司,要求赔偿约1.3亿元本息案有最新进展。近日,佛山中院一审认定,张海与祝维沙的五家关联公司侵犯了健力宝的财产权,两者应承担总额9600余万元(以及利息)的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定,由于祝维沙在本案中为代表关联公司的行为,个人无需担责。
2008年9月,健力宝原公司董事长张海被认定侵占、挪用健力宝资金,二审获刑十年。两个月后,健力宝提出多起民事诉讼,向张海、祝维沙及其五家关联公司追讨其所侵占、挪用的公司资金本息近1.3亿元,以补偿张海案刑事判决未追缴的健力宝被侵占和挪用的资金。
据悉,涉案的五家祝维沙关联公司分别为北京金裕兴(以下简称“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裕兴软件有限公司、中山市创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智兴电子有限公司和盛邦强点电子(深圳)。
健力宝方面此前曾指出,张海、祝维沙及其五家关联公司,在收购健力宝的过程中,侵占健力宝近一亿元人民币资金,使健力宝从一个经营良好的著名民族企业变成一个负债十亿元、几近倒闭的企业。
判决
张海和祝维沙关联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张海在任职(健力宝法人代表、董事长)期间,挪用、侵占本案财产,侵害了健力宝集团的财产权”,近日,佛山中院一审认为,张海应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多名证人的陈述可指证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此前在明知张海给予的款项属于健力宝集团的情况下而收取,存在恶意。因此,法院认定,金裕兴等五家祝维沙关联公司与张海共同侵害健力宝财产权成立,判令张海与祝维沙五家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总额共计9600余万元(以及利息)。
争议
祝维沙为何无需担责
佛山中院一审宣判后,健力宝集团相关人士认为,张海在本案的涉案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就是祝维沙,因此,被告之一的祝维沙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佛山中院一审审理认为,根据金裕兴公司2002年10月17日的董事会决议证明,祝维沙所持有的三水正天股权实际归属于金裕兴公司,因此该部分股权对应的权利义务归属于金裕兴公司。此前,健力宝集团和祝维沙的关联公司均确认祝维沙追收张海款项是代表金裕兴公司的行为。
法院认定,“有关赔偿责任应由金裕兴公司承担,祝维沙无需承担有关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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