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应遵循《合伙企业法》,其中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人方面,必须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共同设立。其中应至少有一个为普通合伙人;2、协议方面,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3、出资方面,需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4、名称和场所方面,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必须有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有限合伙企业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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