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的四个要件分别是:客观事实的存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事实具有不可预见性、以及合同履行后显失公平。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主要包括:
1.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2.应有导致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即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当事人并不能预见。
4.情势变更的发生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5.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6.情势变更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律师补充:
就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坚持公平原则和严格原则的基础上,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双方当事人协商。
2.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则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未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裁定当事人擅自以猜势变更为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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