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合同履行,适用情势变更吗?
时间:2023-05-06 22:52:06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合同虽然仍有可履行性,但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情势变更的四个要件分别是:客观事实的存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事实具有不可预见性、以及合同履行后显失公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根据常态化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不同合同的具体影响,准确区分合同履行阶段,结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加以审查,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审慎介入变更调整合同关系。

就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坚持公平原则和严格原则的基础上,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双方当事人协商。

2、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则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未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裁定当事人擅自以猜势变更为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补充:

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恢复平衡,使合同继续履行公平合理;变更合同仍难以消除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结果的,可以解除合同

后疫情时代,各行各业仍在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商事主体遇合同僵局时应积极磋商、友好沟通、相互谅解,共同寻求走出困境之计,这才是实现“双赢”的最佳选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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