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分公司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时间:2023-06-29 12:10:35 4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以内(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

3、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含:常驻代表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4、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5、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6、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各位代表的照片三张)。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一、注册外商投资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一)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条件具体如下:

1、中方必须是企业法人;

2、外方企业法人或个人均可;

3、注册资本:科技、服务业不少于10万,生产加工业不少于15万(其中中、外各方出资均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经营项目必须附合国务院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提供资料:

1、中、外双方合法开业证明:

(1)中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

(2)外方企业提供开业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提供护照复印件;

2、中、外双方的资信证明(内容包括企业存款位数和资金往来结算信誉):

(1)中方由开户银行出具;

(2)外方由开户银行出具(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3、董事、正副总经理名单及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4、董事委派书和正、副总经理推荐书原件及其中文译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简历、照片(1寸1张);

6、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和租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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