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的权利如下:
1、控股股东在重组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保证社会职能的分离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机构和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应当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3、控股股东提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程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不得任免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6、控股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人员和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
资本多数决是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一项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虽然确立了资本民主主义,有利于鼓励投资。但是资本多数决也往往被控股股东滥用,导致控股股东压榨小股东,攫取不当利益。当小股东奋起反抗而没有效果时或者小股东不愿浪费太多的经济和时间时,逃离公司就成为其理性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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