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股股东股权转让是利空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当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更替或者吸纳新的优质资产,往往对公司未来产生积极影响,提升盈利能力。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实控人的变更可被视为利好消息。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若不同意转让,则应购买相应股权,否则视为同意出售;对于已经同意出售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余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依照此规定,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须先向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受让方背景、拟转让股权比重及价格等,然后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是否批准此次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增持吗
控股股东增持规则明确规定:在增持期间和法定时限内,大股东不得出售其所持公司股份。
并未对大股东减持行为设定惩罚措施。
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超过30%,并在一年内仅增持不到2%,可先进行增持再申请豁免强制性要约收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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