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对居住造成严重影响,可以先进行房屋的验收,然后再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在合同履行中,也可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业主不组织验收怎么办
承包方应该学会利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维护自身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全文4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