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时间规定。
自诉案件一般从立案到受理不超过七天。
不立案的,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不立案裁定书,然后向上级法院申请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自诉案件。
符合本规定的,应当自收到自诉或者口头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自诉人坚持告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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