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的钱还不起最后会怎么处理
银行的钱还不起,最后将面临如下处理方式:收取逾期费用、被催收、上报征信、贷款合同提前终止、被起诉等,具体来看就是:
1、收取逾期费用
若用户未按时偿还银行的贷款,银行会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相关的逾期费用,比如违约金、逾期罚息等。如果用户一直不去处理,逾期费用将与日俱增,最终产生的费用可能会超过贷款本金,从而加重用户的还款压力。
2、被催收
对于未能按时归还欠款的用户,银行通常会立即展开催收工作,从而导致用户面临催收人员的各种催收手段,比如电话、短信、联系亲友、上门走访等,给用户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影响日常工作或生活。
3、上报征信
若欠银行的钱还不起,银行会将用户的逾期还款记录上报到人行征信系统,从而导致用户的征信报告存在污点。并且随着逾期时间的增加,用户的征信受损将更为严重,最终会被各大金融机构列入贷款黑名单,短期内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
4、贷款合同提前终止
对于长时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用户,银行会提前终止与用户的合同关系,强制为用户办理提前还款手续。这种做法,不仅加大了用户的还款难度,而且因为剩余本金的入账,将会产生更高的逾期费用,给用户造成更大的经济负担。
5、被起诉
若用户的逾期时间过长且金额大,银行通常会考虑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欠款。一旦上诉,将会让用户疲于应付诉讼,最终还会给自身带来一些额外的损失,比如诉讼费、律师费等。对于那些在法律判断后,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用户,可能面临强制执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后果。
总而言之,欠银行的钱不还的后果非常严重。如果无力偿还,建议可主动联系银行,积极表达还款意愿,同银行协商还款,申请延期或分期。一般来说,只要用户自身够坚持,且能提供一些还款计划和困难证明材料,银行也会酌情考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借钱不还如何处理是正确的
1、借款人到期不还,债权人可以直接找借款者。
债务人如果找不到的话是可以直接找担保人,如果不存在担保人那么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解决;但前提也要有合法的证据才能依法的实施处理。
2、对于欠债不还的,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
证据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而且借据要是原始的,不能经过任何的涂改或者复印等加工。
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借条到期之日起三年内;没有还款日期的,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从第一次追讨之日起三年内就可以。
3、遇到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债权人依旧可以向法院起诉。
由法院来检查债务人是否确实没有还款能力,对于法院经过审理确定债务人确实没有还款能力的,在还清债务之前,可能会被限制高消费。
三、欠钱不还如何强制执行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n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全文2.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