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藉的工作人员。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现役军人的妻子或丈夫,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的未婚夫或未婚妻。所谓“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所谓“同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有经济上或其他的特殊关系。
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的,也构成本罪。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由于某种原因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二、破坏军婚罪的类型有哪些
(一)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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