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是否中止执行
时间:2023-02-23 18:20:22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文件规定:

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体现在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当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才能裁定中止执行。同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规定了法院应中止执行的情形,其中第二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由此看,在审查期间是不中止执行的。

一、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比较

1、执行中止制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民诉法已经列举了执行中止的几种情形,执行中止依据明确。

2、执行中止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中止只是暂时停止对案件的执行,只是一个程序性问题,对案件的实体权利义务未作实体性变更,利息依原判决照算。

3、执行中止不会出现金额错误。对当事人放弃的权利或已经履行的义务都可以在执行中体现,若金额有出入均可在执行完毕前得以纠正。

4、执行中止不会增加诉讼成本。执行中止无须制作精美凭证,只须制作普通的裁定书,当事人无须特意保管。如遗失,当事人可凭复印件申请恢复执行

二、商业风险在执行中的反映

第一、商业有风险。中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水平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相对有限,特别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商业风险大量存在,这就决定了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的不全,这个履行能力不因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改变而改变。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执行案件不可能全部全额执行完毕。

第二、诉讼有风险。也就是说法院不可能查清被执行人的全部客观情况。一方面中国法律尚未也不可能赋予法官完全查清客观情况的权力。另一方面,因各种原因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或规避债务,有关机关也可能找出各种原因不协助法院的执行,法院也可能因自身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无法查清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债权、债务情况。要求法院做到案件执行结果与被执行人的客观情况相一致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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