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不是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用一定的财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然后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贷款合同是指贷款方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然后借款人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因此房地产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是不一样的,两者是不同的合同,但两种合同也存在一定的关联,那就是双方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贷款方为了保证借款方按时偿还债务,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这时候双方签订的合同就包括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一、贷款保证人的担保方式是什么
抵押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质押担保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保证担保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抵押加保证
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二、抵押权人的定义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抵押权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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