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1-28 15:22:50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部令134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四)律师受到投诉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居民身份证?

审核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申请人自行提供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部令134号)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

律师执业证?

提交原件审核,复印件一式三份

原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原件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部令134号)第二十条第二、三款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3

执业机构变更登记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式三份

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申请人提交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部令13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4

原执业机构所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

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原执业机构所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部令134号)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5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原执业机构出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部令134号)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6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拟聘用执业机构出具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7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申请人提交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部令134号)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8

证件照?

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蓝底照片(无白色边框)三张(表、证使用)

申请人提交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部令13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第二十条第二、三款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

3

审查

4

审查

5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罗文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37-->

5-->

2个工作日

1、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按材料清单准备齐全,数量是否符合要求;2、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有涂改、不清晰的情形;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特殊环节)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窗口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指定的窗口其他工作人员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810779-->

10个工作日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提交核查报告或者征求的意见。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朱仁剑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810779-->

4个工作日

审查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决定是否需要组织征求意见或者调查核实、委托核实,并提出办理意见。

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报首席代表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华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817069-->

4个工作日

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审查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作出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审批上报的决定与否。

对初审符合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作出报省厅审批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退回申请人决定。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罗文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37-->

10-->

5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将省厅准予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换发律师执业证书送达申请人或者将不准予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许可决定书》和上报的申请材料送达初审司法行政机关和申请人。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黔西南州司法局窗口B区02。可乘3路、4路、6路、203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政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法定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部令134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全文4.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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