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第一款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报条件:
1、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3、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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