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是自留地的概念:
自留地是一个历史概念,是作为一种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自留地的数量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密切相关。农民可以通过自留地耕作,生产农村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求,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部分地方甚至有颁发过关于自留地的相关权属证明。但是绝多数地方,这项工作并未落实。
目前的农村自留地的分配情况,基本是沿袭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规格来进行划分的。也有部分地区,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进行的土地二次承包,有进行过一些列的调整,不过这个是少数.
其导致的一些情况,也就出现了,二次承包以后新产生的一些农户,如果没有家族继承的情况的话,是没有自留地的。这也为实际土地征收过程,增添了很多的矛盾爆发点.
二、其次是自留地的权属:
根据土地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自留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农民只有自留地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能擅自用作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这一点,也很简单,在中国,个人是不具备进行土地交流的权利的。原因很简单,个人不具备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在广大农村,确实存在着,因为涉及建房或其他原因,在集体内部进行自留地的互换甚至交易的情况。
而这种互换或者交易,更多是停留在口头协议上,并无实际产权证明。所以这也为土地征收过程中,增添了很多矛盾爆发点.
三、最后是自留地征地补偿问题:
自留地在产生之初的历史背景,是为了激发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是为了一定程度解决农村居民的部分生活问题。其初始,最大优势就是可以享受农业优惠政策,不需要缴纳农业税。
但是优惠政策取消后,自留地与通常的承包地的界限已经很难区分了。但是,国家并没有给自留地专门的自留地使用权证书,因此关于自留地的补偿问题,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分析:
(一)、自留地合并为承包地
1、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三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
2、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直接给到被征地的农民;
3、土地补偿费不低于80%的部分属于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
(二)、自留地与承包地相互区分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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