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31号文件的政策要求,目前我省的具体标准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2010]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2。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被安置人员支付安置补助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将安置补助款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31号文件的政策要求,目前,我省安置补助的具体标准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2010]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定价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4。苗木补偿费属于苗木所有者。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估价标准为前三年被毁青苗年平均产值的40%-60%。社会保障费用的用途和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保发[2007]14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被征收土地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陕西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陕社发[2007]99号)和《陕西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陕社发[2011]149号)执行。
6。拆迁补偿款属于房屋所有人。房屋拆迁补偿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执行,《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委办〔2011〕8号),而《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确保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要督促落实补偿安置政策法规,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问题;房屋拆迁应当按照房屋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宅基地征收应当按照当地土地征收标准进行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民获得的拆迁补偿和政府补助,可以保证他们购买生活水平合理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增长速度相适应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落实。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修改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应当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发审[2011]20号)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不被征收”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权利人要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请求,一般予以支持,但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扣除。”法律规则。互联网上有来自全国各地的精英律师。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情况,可以点击网上咨询系统与律师进行沟通。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