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律师函是属于民事自治行为,一般不需要公告的,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律师函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一、律师函的功能
1、信息传递功能,律师函无疑具备传达委托人的意思、意志和律师的法律评价等信息的沟通,也是为获得送达对象的预期信息反应而制作的。
2、心理强制功能,通过法律把一封函润色加工后能够使对方迫于法律的名义的说服而产生威胁的恐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过法律分析后以合法的姿态予以定格(当然整体事态是定格的),二是借律师事务所之招牌和律师的职业形象以法律的名义进行放大式的传达,成为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发律师函
1、要求相关方向委托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交付财产;
2、要求相关方向委托人作出一定行为;
3、通知相关方解除合同或改变原法律状态;
4、经团队准许可以签发律师函的其他情形。
对外签发律师函应当至少实现以下目的:
1、给相关方施加心理压力,促使其与委托人协商处理争议,以避免诉讼风险;
2、能够依据法律规定产生通知的法律效力;
3、能够获得相对方回复,以获得有价值的信息,用于排除当前面临的法律障碍;
4、能够达到告知的法律效果,以避免或转移法律风险;
5、能够改变相对方的预期,影响相对方原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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